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察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1 08:28:0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员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对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成立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任组长,州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州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宣传教育室等相关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纪委宣传教育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教育室主任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规章制度;
(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纪检监察重要新闻信息的宣传策划、舆情研判和政策解读;
(三)审定新闻发布的主题、方案、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等方面内容,邀请和接待新闻媒体等;
(四)负责对少数媒体追求轰动效应而进行不切合实际的报道或炒作现象,过分渲染甚至编造涉及人员腐化堕落情节,炒作腐败个案,进行低俗化报道的及时回应;
(五)负责与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与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互动,营造有利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舆论氛围;
(六)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承办等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受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经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批准,可由相关领导和相关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充分授权、保守党的秘密原则。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严肃、准确、权威。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州纪委监察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州委、州政府有关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出台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和安排的重要工作;
(四)全州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重大成绩和经验;
(五)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有必要向社会通报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案件;
(六)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对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态度,批驳各种无中生有的恶意攻击、污蔑、诽谤,澄清各种传言、谣言;
(七)其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
第八条 发布新闻信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提供新闻稿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网站发布新闻、提供采访服务等六种方式进行。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程序
第九条 新闻发布要按照提出发布主题、确定发布内容、制定发布方案、准备和审定新闻发布稿、联系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并及时公布新闻稿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新闻发布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常规工作的新闻报道经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州纪委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的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和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六章 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案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发布。一般在立案时通过大理州纪检监察网等主要网站发布信息,结案后通过相关媒体发布案件消息。
第七章 新闻发布的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新闻发言人在发布新闻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和程序,统一口径,不得随意更改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发布违背原则的言论、消息和涉密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察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