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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纪委监委关于3起澄清正名案例的通报

编辑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大理州纪委监委   

今年以来,大理州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澄清正名激励担当作为专项行动,为175名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领导干部澄清正名,切实激励和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现将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对洱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杨学灿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2021年4月,洱源县纪委监委收到罗某太反映洱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杨学灿在办理罗某太涉嫌诈骗案过程中包庇杨某某等3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人罗某太2011年9月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保外就医期间潜逃,2018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等3人为罗某太潜逃期间实施诈骗的被害人,于2017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某等3人被骗期间并不知晓罗某太为在逃人员,未实施过帮助罗某太逃匿的行为。杨学灿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未发现其存在包庇杨某某等3人的行为,举报反映问题失实。2022年5月,洱源县纪委监委以会议方式为杨学灿进行了澄清正名。

二、关于对漾濞县司法局漾江镇司法所干部王银槐勾结相关人员侵占他人宅基地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2021年6月,漾濞县纪委监委收到奚某金反映漾濞县司法局漾江镇司法所干部王银槐勾结漾江镇某村村干部侵占他人宅基地等问题。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奚某金与奚某卫是侄叔关系,两户相邻,因建房预留相邻距离问题发生矛盾。2021年4月,奚某卫向漾濞县人民法院起诉奚某金,要求奚某金拆除新建平房占用滴水位置部分,并向漾江镇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服务。漾江镇法律服务所委派王银槐担任奚某卫的诉讼代理人,王银槐参加了庭审。王银槐参与该民事纠纷一案的审批和庭审过程合法合规,反映问题失实。经向举报人奚某金反馈,奚某金表示因不清楚司法所工作职责,误认为王银槐与村干部一起偏袒奚某卫,属于错告。2022年7月,漾濞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以会议方式为王银槐进行了澄清正名。

三、关于对宾川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高雷收受商人罗某某贿赂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2022年3月,群众匿名反映宾川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高雷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不以身作则,接受浙江籍商人罗某某大量贿赂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浙江籍商人罗某某在宾川县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高雷及其家庭成员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反映问题失实。2022年7月,宾川县纪委监委以会议方式为高雷进行了澄清正名。

上述澄清正名的3起不实举报中,有的因为依法履职,受到恶意举报;有的因为坚持原则,在矛盾纠纷处置中被“泼了脏水”;有的因为群众不明真相,遭受误告错告;有的被别有用心之人射了“暗箭”。为他们澄清事实,还以清白,体现了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埋头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当前,全州上下正处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推进实现“两城一区、三个走在前”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营造担当作为、勇毅前行的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州有关工作要求,切实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为敢抓敢管的干部撑腰,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善作善成。广大党员干部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培树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正确看待群众信访举报,既不能因为受到不实举报而背负沉重思想包袱,也不能偏听偏信、以讹传讹,更不能是非不分搞诬告陷害,扰乱正风肃纪反腐秩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激励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