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常增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顺畅、程序严密的责任追究体系,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责任追究,切实维护责任制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协调顺畅的责任追究领导机制。各级纪委要有效协调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组织协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健全纪委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专项督导和具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具体的追究建议。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协调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各职能室对在案件调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问题进行追究;建立下级纪委责任追究案件上报制度,对下级纪委调查的重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督办、协办。
坚持惩防并举,完善责任追究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教育保障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责任制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通过责任分解、年中述职、年底考核,促使领导干部了解掌握责任制内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完成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强化警示教育,使每一位领导干部认识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是失职,抓得不紧也是失职,失职了就要被追究责任,从而增强落实责任制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二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机制。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通过检查考核、表彰先进、督导落实,对不落实的人和事实施有效追究;健全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制度,重点是完善程序性规范;实行责任追究“双建议”制度,不仅要提出追究处理建议,而且要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发生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整改;建立责任追究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要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和日常督导,保证责任落实,注意发现和追究领导干部的失管、失教、失察、失究问题;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在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责任不落实问题,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坚持依纪依法,健全程序严密的责任追究处理机制。一是建立案源排查机制,畅通案源渠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责任追究排查制度,从廉洁自律、专项治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等工作中排查线索,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问题。落实信访排查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跟踪问效,排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无对上级批办信访件拒不办理、不及时办理的问题。对排查出的责任追究案件线索,要认真分析,提出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二是细化量纪标准,准确实施责任追究。为保证责任追究有纪可依、有章可循,克服责任追究中的随意性问题,应抓紧制订责任追究的具体细则,细化责任追究的内容,修订处分量纪标准,明确处理规则,如责任追究案件处理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等。同时,要结合反腐倡廉重点工作,如机关效能建设、专项资金监管、惠民政策落实等,制定专项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以增强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规范责任追究审理程序,保障被追究对象的民主权利。案件审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都是以纪检监察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的,把责任追究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可以避免“定性不准、畸轻畸重”问题的发生。在责任认定和量纪处分时,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区分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提出恰当的追究意见。对重大疑难责任追究案件要建立会审制度,准确认定领导责任。
(作者系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